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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(节录)
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,侵入国家事务、国防建设、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,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、修改、增加、干扰,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,后果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违反国家规定,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、修改、增加的操作,后果严重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,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,后果严重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、盗窃、贪污、挪用公款、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,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
(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)
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
【颁布单位】全国人大常委会
(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)
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
(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)
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339号
现公布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,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。
总理 朱镕基
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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